财政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16日
财建[2017]23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重要讲话精神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重点工作任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支持试点城市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并同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地方政府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实现试点地区散烧煤供暖全部“销号”和清洁替代,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安排10亿元,省会城市每年安排7亿元,地级城市每年安排5亿元。
二、试点城市选择
采取地方自愿申报、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试点城市。申报试点的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申报,具体申报指南见附件。四部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将组织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试点工作将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工作机制创新较为突出的城市。
三、改造范围和内容
试点城市应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重点针对城区及城郊,积极带动农村地区,从“热源侧”和“用户侧”两方面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尽快形成“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清洁取暖模式,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范本。一是加快热源端清洁化改造,重点围绕解决散煤燃烧问题,按照“集中为主,分散为辅”、“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推进燃煤供暖设施清洁化改造,推广热泵、燃气锅炉、电锅炉、分散式电(燃气)等取暖,因地制宜推广地热能、空气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多能互补应用的新型取暖模式。二是推进用户端建筑能效提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具体改造内容由试点城市自主确定。
四、组织实施
试点城市是清洁取暖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清洁取暖规划制定、预算安排、政策制定、监督考核以及有关重大事项。要根据需求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居民欢迎的清洁取暖技术路线。应积极探索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模式建设运营清洁取暖项目,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调动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清洁取暖改造积极性。要加强清洁取暖改造项目质量管理,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设备材料采购供应、验收等环节实行规范管理,严格工程投入资金全过程审计监督。
财政部、住建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试点城市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健全城乡建筑节能标准并督促地方严格标准执行,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指导地方加快供热供暖体制改革,形成有利于清洁取暖的体制机制。环保部将对相关城市空气质量进行重点监测、强化考核,监督试点城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国家能源局将抓紧牵头研究制定清洁取暖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改造方式和路径,并对相关城市加强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放开能源生产和使用等方面准入限制。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将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对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考核并清算奖励资金。具体绩效评价方法另行制定。
北方地区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尽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推动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和研究,加大力度开展相关能力建设。
附件:2017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17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申报指南.doc
申报指南附1:冬季清洁取暖示范申报文本.docx
申报指南附1:附表-基本情况表.xls
申报指南附2: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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