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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20日
国农办〔2017〕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7〕17号)要求,为做好今年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
为合理安排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以下简称农发重点监控)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专员办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监管暂行办法》(财预〔2016〕13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7〕17号)规定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农发重点监控的意义
农发重点监控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每年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控的活动,纳入财政预算监管常规性工作范围,是专员办全面嵌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预算监管工作的主要方式。做好农发重点监控工作对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监管、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项目顺利实施、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监管体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二、监控依据、范围及对象
(一)2017年开展农发重点监控的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及调整和终止文件,经审定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评审立项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17年存在的违规问题,按照84号令处理;对于2015-2016年期间的问题,依据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酌情处理。
(二)按照计划安排,每年在全国三分之一的省级农发机构开展农发重点监控,三年覆盖所有省级农发机构。2017年农发重点监控范围及对象是辽宁、浙江、宁波、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含广东农垦总局)、海南、贵州和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2016-2017年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上述有关省专员办应根据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历年监管情况(有关资料由国家农发办提供)等因素,按4%—9%的比例在本省范围内选定实地监控的开发县(宁波市至少抽查3个开发县),对选定开发县的2016-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中央农口部门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监控。此外,每省(宁波市除外)应对至少2个水利部2014-2016年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监控。
三、监控内容
有关专员办应对省级、有关市级及其被选定监控的开发县农发机构进行重点监控。
(一)对省、有关市级农发机构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评审和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定情况。
2.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和终止情况。
3.省、市级财政投入资金落实情况,对上级财政投入资金分解下达情况。
4.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
(二)对县级农发机构监控的主要内容:
1.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调整和终止情况。
2.县级财政投入资金落实情况。
3.经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治理措施和产业化发展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4.财政资金支出情况。财政资金按计划使用情况及按工程进度报账情况,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管护费提取及使用情况。
5.资金管理情况。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执行情况,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等。
6.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管护制度执行情况。
7.项目申报、实施及其运转情况,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四、监控程序
(一)国家农发办制定重点监控方案,开展相关培训。
(二)有关专员办组成农发重点监控组,监控组长由专员办处级干部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由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部门有关专家组成。鼓励和支持专员办青年干部参与农发重点监控工作。
(三)有关专员办在对全省农发资金项目监控的基础上,对选定的每个开发县开展一次性实地监控。应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定期采集项目实施数据、听取汇报、抽查项目工程、走访农户等方式开展点面结合的监控。实地监控时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核对资金支出与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与实际竣工工程情况、项目工程数量与质量等情况。
(四)有关专员办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重点监控工作,并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重点监控报告及相关附表(附后),同时抄报预算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点监控组织开展情况,被监控省农发资金项目情况,监控发现的问题、认定依据,改进及完善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国家农发办根据各有关专员办报送的重点监控报告,向有关省下发重点监控反馈意见,指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六)国家农发办将重点监控结果作为对有关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纳入综合因素法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
五、有关支持保障
国家农发办统筹规划、总体部署农发重点监控,督促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并采取相应支持保障措施,推动监控工作规范有序实施。2017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农发重点监控总体工作方案。
(二)选定入围社会中介机构。为协助全国各地专员办做好每年实施的农发重点监控,从2017年起,国家农发办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在全国(不含深圳、厦门)选取40家社会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为期5年的框架合作协议。各地专员办开展实地监控时,应选聘入围的本地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工作。由国家农发办与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并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受聘人员有关费用(含包括服务报酬、食宿和交通费等,下同)。
经商国家农发办,有关专员办可根据需要聘用其他部门有关专家(含非本省农发机构专家)参加监控工作,专家的有关费用由国家农发办按规定支付。
(三)举办培训班。邀请全国各地专员办有关负责人和新入围的40家社会中介机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由国家农发办全面讲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知识,解读有关规章制度。培训班举办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总结和考核重点监控工作。国家农发办汇总有关专员办监控情况形成2017年农发监控总结报告,全面分析总结监控工作好的做法及其存在问题,为起草《农发重点监控管理办法》做好充分准备。此外,国家农发办按照《专员办业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财预〔2016〕179号)要求,对有关专员办开展重点监控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考核。
六、有关要求
(一)有关省各级农发机构应高度重视农发重点监控,将其视为提升自身资金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机遇。
1.省级农发机构应主动与专员办加强沟通,及时汇报本省农发工作开展情况,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跟进了解监控情况,确保监控工作顺利开展,并在全省通报国家农发办印发的重点监控反馈意见。
2.各级农发机构应不回避,不遮掩,直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倾听、虚心接受专员办的意见建议,将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到实处。
3.各级农发机构应为监控工作提供便利,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实地监控期间,县级农发机构负责人及资金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有关专员办应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高效完成监控工作。
1.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好重点监控工作。有关专员办应合理安排和调配各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提出严格要求,强化督导考核,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农发重点监控工作。
2.认真学习,切实掌握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多年以来,农业综合开发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机制,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定。各有关专员办应高度重视农发重点监控,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充分理解和掌握有关知识,为圆满完成农发重点监控做好相关准备。
3.落实责任,不断提高实地监控工作时效。有关监控组实地监控时应细致安排好各项工作,明确划分成员工作职责和任务,预留较充足工作时间,适时把控工作进程。在每个开发县实地监控工作时间不少于3天。
4.全面了解,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有关专员办应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准确比照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倾听当地农发机构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并充分考虑农发管理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指出监控发现的问题,以便各级农发机构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5.收集资料,提出完善工作的意见建议。有关专员办应充分运用第三方监管视角,透过农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有关问题及其原因,按照国家有关涉农工作政策要求,以及国家农发办有关制度规定,提出见解独到、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为国家农发办进一步加强农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附表1:年全省(区、市)及有关县农发项目资金计划和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表2:年有关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表3:年有关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件下载:
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docx
附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