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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修订 2018年起境内外上市企业施行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7日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过渡办法另行规定。
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项:
一是对其确认和计量做了较大改进,减少金融资产分类,即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三类,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个原有分类,该项内容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该项举措有利于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性与前瞻性原则,以判断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及时作出准备;
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该准则有利于企业加强金融资产和负债管理,及时预警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业务、风控和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强化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对促进企业管理转型升级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