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补充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2月23日
财建〔2017〕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开展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努力推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确保综合示范效果,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和客观因素,对综合示范考核评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是体现综合示范效果的重要标准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总体绩效考核认定示范城市未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节能减排指标,将取消示范城市示范资格并扣回全部综合奖励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是指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未完成指标的情况,按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即单位城市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排放量下降率)数量扣减奖励资金,每未完成一项扣减资金总额的20%。
示范城市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组织管理不力、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相关事宜继续按《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