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做好高效电机推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23日
财建[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为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201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两部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电机。该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加大高效电机推广力度,取得明显成效,政策达到预期目标。现将清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3月1日起,购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目录内的高效电机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二、推广企业应尽快收集和整理产品销售情况,及时将相关推广信息填报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编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将相关政策及时传达至本地区推广企业,组织本地区推广企业认真做好并及时上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2017年4月1日前将本地区入围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对推广企业的推广信息进行核查。财政部将根据核查情况,对各推广企业的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五、各地区和推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申请补贴清算。对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扣减或追缴补贴资金、公开曝光等处罚,并按规定予以罚款;对骗补严重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高效电机入围企业推广补贴资金清算申请汇总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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