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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19日

财预[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统筹民生政策与经济发展,优先保障民生投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主要原则
  (一)合理界定基本民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界定基本民生范围,将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基本民生也要坚持量力而行,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二)突出保障重点民生。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三)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加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整合相同领域财政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基层财政部门落实基本民生政策的财力水平。
  (四)层层强化责任落实。合理确定职责分工,强化县级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重点工作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要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各级财政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基本民生支出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安排的基本民生支出要抓紧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中央财政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将财力向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倾斜,增强基层财力保障能力。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做好基本民生支出经费安排。
  (二)合理分配和使用民生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确保不留缺口。在分配资金时,要坚持“雪中送炭”,把握好资金分配的优先次序,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性支出,对已安排的建设性支出也要调整压缩用于弥补基本民生支出缺口。
  (三)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阶段性财力补助规模,并统筹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的财力补助力度,支持相关省市统筹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加大对辖区内资源能源型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有关市县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四)统筹盘活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基本民生保障。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将长期沉淀闲置以及短期内不需使用的财政资金及时调整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加大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快整合政策目标相似、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提高经费统筹力度。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统筹用于保障基本民生。
  (五)压减一般性支出用于基本民生保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厉行节约,大力压减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咨询费等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清理长期固化和非急需的支出项目,减少对绩效不高项目的预算安排,将节省下来的资金调整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补助、保障房建设、脱贫攻坚等基本民生领域支出。
  (六)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社会救助人群、受灾群众、特困人员以及优抚对象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民生保障,要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足额安排相关经费。同时,密切关注困难群众数量、困难面以及困难程度的变动,及时增加相关经费预算,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做到应保尽保。
  (七)认真做好“去产能”人员安置工作。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产生的人员安置费用予以适当奖补,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企业内部挖潜、转岗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托底等渠道做好相关人员安置,保证分流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相关权益。
  (八)认真落实精准扶贫要求。全面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加强对脱贫攻坚的投入保障。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支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资产收益扶贫、产业扶贫等重点工作,加快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成效。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精准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集中用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人群。
  (九)提前下达和及时拨付各类民生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前下达并及时拨付各项民生资金,特别是对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批复或下达后可申请资金使用。基层财政部门要将资金尽快拨付到位。
  (十)加强基本民生领域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民生资金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跑冒滴漏。加强资金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高资金管理的规范性。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高民生资金的有效性。
  (十一)支持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及时跟踪基本民生政策调整,合理确定基本民生财政补助标准,研究改进经费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申请的便捷性和发放的及时性。
  三、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县级财政部门是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的责任主体,要把落实基本民生保障作为预算安排重点,根据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群众生活实际需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基本民生政策落实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
  (二)建立奖惩机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测算分配与各地保障基本民生经费投入情况挂钩,与地方落实基本民生政策成效挂钩,向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效果突出地区予以适当倾斜。省级财政部门要同步研究建立对县级财政部门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强监督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要求,加强对基本民生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民生政策和对困难群众的关爱落到实处。
                                财政部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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