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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布 16种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13日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并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通知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发改委:公布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
  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等8种情形。
  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
  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策实施后,全国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 约5亿元。
  不动产登记的模式有哪些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12]
  (四)三种登记模式的评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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