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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15个试点地区推广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惠政策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06日
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相关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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