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2016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四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24日
财库(2016)204号
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6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四期)国债(1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16年11月3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2.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7年11月3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1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16年12月7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12月8日进行分销;12月12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16年12月7日上午10:35至11:35。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个、15个和2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6年12月8日前(含12月8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70—16124—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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