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24日
财办库〔2016〕42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及协议供货执行,充分发挥集中规模及价格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协议供货入围采购,随批量集中采购一并确定协议供货产品,相应产品协议供货价格与批量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或报价实行联动。
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和产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分品目、分期限的售后服务单独采购方案,供采购人灵活选择、按需采购。研究开展批量集中采购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价,探索评价结果在后续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引导供应商持续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和采购结果满意度。
三、鉴于空调机采购季节性需求强、时效性要求高,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京内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执行,第一、四季度按季度执行。
四、实行价格联动后,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第二条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上限。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内部审核,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