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31日
财办预(2016)12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武警各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为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扩大绩效评价范围,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政府部门管理水平,落实好中央第十三巡视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中央部门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基本原则
(一)履行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实现绩效自评全覆盖。各部门要按照2016年、201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和《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规定,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所有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确保绩效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三)确保评价真实客观。各部门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值,对应填报年度实际完成值。绩效自评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分值合理、结果客观,严禁刻意抬高分数、弄虚作假。
二、绩效自评主要方法
项目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的形式,满分为100分。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资金执行率10分。如有特殊情况,上述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但加总后应等于100%。各部门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项目的二级绩效指标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的得分评定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照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二是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自评的总分。有关自评指标分值计算办法详见《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以下简称《自评表》,见附件)。
各部门在收集、分析上述绩效执行信息的基础上,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进行逐条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上述绩效自评信息以《自评表》的形式体现。
三、绩效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
各部门要对本级项目和所属预算单位项目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进行总结。工作总结主要包括: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的简要说明,一级和二级项目绩效自评金额、个数、覆盖率,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内容。绩效自评结果要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绩效自评工作总结报送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总结,重点是一级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相关部门司。各部门应当使用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填制《自评表》电子数据,并按照不低于本部门项目支出总金额50%的比例选取一部分一级项目绩效自评结果,随同中央部门决算报财政部。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下载:
项目绩效目标执行自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