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会资讯

专家:社保费基降低将更合理 费率也应再降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15日

  今年4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保费率。近期,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提出,要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有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那么,我国目前的社保缴费情况是怎样的?今后社保缴费基数会不会下降?社保缴费基数下降后有怎样的影响?怎样才能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推动社保体系持续健康运行?对此,《财会信报》记者进行了梳理,并采访了业界专家。
  社保费率有所下降缴费基数却上涨明显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2015年,国务院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调整后,我国社保五险占工资的比重由41%降至39.25%。其中,养老保险为28%(单位20%、个人8%),医保为8%(单位6%、个人2%),失业险为2%,工伤和生育险则分别为0.75%、0.5%(全部由单位承担)。
  2016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同时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上述措施的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2016年6月,各地平均工资数据陆续出炉。作为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进行了调整。而伴随着平均工资的增加,社保缴费基数也普遍出现上调。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 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 086元。随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确定了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 258元,较上年增加了1 869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为2 834元,比上年增加了249元。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 252元,比上年增加了374元。此外,上海、重庆、安徽等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进行了调整,均比2015年有明显提高。如,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 817元和3 563元,分别比上年增加了1 464元和292元;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5 523元和3 105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 310元和262元。
  低收入者有望缴纳社保
  《意见》提出,要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目的是要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使低收入群体也能享受社保带来的好处。对于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影响,有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减轻了低收入者的缴费负担,更多低收入者将交得起社保,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职工平均工资的核算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才能够全面反映职工工资状况。事实上 , 很多省份的职工平均工资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的。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明显高于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 029元,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 589元,两者相差22 000多元。虽然一些私营单位、个体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远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却不得不多缴纳社保金。这就导致部分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负担加重,不愿缴纳社保费,进而造成社保缴费范围的缩小,社保基金征收难度加大。政府只能不断地通过提高缴费基数标准来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保费压力,低收入群体被制度性挤出,这损害了低收入者的利益,使很多私营单位员工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
  新的政策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范围,将使社保缴费基数能够比较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从而使社保缴费基数标准降低,扩大了缴费的范围,减轻了企业特别是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低收入者到手的收入会相应增加,也可以享受缴纳社保带来的好处。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震表示,当前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主要为规模以上企业在岗人员的平均工资,而将大量的私营、个体企业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实际上高于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虚高成分。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分析,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还不够,还要进一步夯实费基。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这样把费率和费基都降下来,企业的社保负担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从而让更多工资比较低的群体也能参保。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温来成则表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会有所降低,但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不一定增加,因为影响工资增减的因素较多,而社保缴费只是其中之一。目前企业减负的重点应放在减少税费负担方面,而不是降低社保缴费,应维护职工的长远利益。
  社保缴费基数应更合理缴费率应降低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计入统筹账户,未来个人领取养老金时,统筹账户采取缴费基数乘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上海在相关政策解读中也曾指出,具体个人待遇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职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和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四个因素;职工个人退休后的待遇增长在国家统筹安排下,主要考虑物价增长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对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降后,参保人的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的问题,国家暂时还没有明确说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曾表示,社保缴费是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关的,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缴费水平,才能达到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缴费水平要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也会跟着提高。中山大学社会保障中心副主任宋世斌预计,低收入人群因为缴费基数的降低,缴费将随之减少,养老保险等待遇可能会受到一点影响,但影响不大,从长远来看,完全可以多缴几年,缴的时间长了,待遇会得到明显的提升。河北新闻网的时评《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也不能降低白领获得感》一文指出,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很多月收入超过平均工资300%的白领,就要降低缴费标准,这意味着都市白领未来养老金将会降低。而相对于养老金缩水,白领更要面对个税缴纳升高的现实威胁。该文建议相关部门在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之际,也要适当考虑高收入白领群体的利益。
  对于如何推动社保体系持续健康运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收专家张广通表示,政府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世界上最大范围的、独一无二的社保体系,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基础养老和基础医疗等只是压舱石。不断完善社保政策,只是让人们愿意进入社保体系。要多条腿走路,建立中国的社保体系,还要开辟商业渠道,通过给予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民众购买商业保险。储蓄、理财、买国债、买卖房地产、自主创业、扶贫和低保托底,都是广泛庞大的社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这个体系里,再思考政府的基础社保应该怎么改革和完善。
  张广通认为,企业应带头为职工交社保;职工也应转变观念,积极加入社保体系;缴费基数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情况区分档次,从而扩大缴费的范围,让劳动者尽可能都缴费;缴费率过高,对企业和职工也是个负担,缴费面扩大后,缴费率应该在现有水平上适度下调。社保基金收入只要能维持正常支付并有适当的结余即可。即使缴费费率下降了,随着缴费人数的增多,社保资金收入并不会减少。就像税收中常提到的“轻徭薄赋”,只可能降低当期的税收收入,长远来看,随着经济发展了,民众会普遍富裕起来,收入水平也会提高,社保收入不但不会下降,反而会上涨得更快。但缴费率也不是越低越好。缴费率过低,意味着社保资金积累跟不上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将影响居民未来的保障水平。因此,社保缴费率应保持一个适当的水平,以保证社保收支的总体平稳,并保证社保人员未来得到的保障收入返还能稳步提高。另外,社保资金缺口不能只从硬性调高缴费基数和上调缴费率来解决,那会对在职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缴费积极性产生反激励作用,还应通过财政补贴、出售部分国有资产以及社保资金的投资理财等多种渠道来解决。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5612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