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08日
国农办[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转型升级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优化布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支持生态综合整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绿色屏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成国家粮食安全的支撑区、现代农业的示范区、机制创新的样板区。
二、项目类型及政策规定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选项条件。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重点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如果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3.投入标准。以省份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浙江、福建、海南、西藏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提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兵团(总局)加权平均,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100元。允许将已建15年以上的老项目区,重新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进行更新提质改造,具体投入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自定。各省可以在国家农发办规定投入标准的基础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等,适当提高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1.投入比例。各省要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将生态综合治理资金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倾斜,适当兼顾有一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能力的区域,支持其加强生态建设,保护恢复生态环境。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比例,粮食主产省应控制在15%以内,非粮食主产省应控制在30%以内(国家农发办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天然草场建设项目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建设项目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项目不低于5000亩。
3.投入标准。单个项目的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三、创新试点项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新部署、新要求,鼓励各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为方向,采取创新投融资模式、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不同形式,引入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社会化,推动其建设、管理、运营、管护机制一体化。
(一)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要求,鼓励各省大力推进该项试点。省级农发机构可会同相关银行,根据本省实际,对扶持对象资质、项目立项条件、简易工作流程等做出具体规定。
2.合作银行范围。除上述三家银行外,有条件的省,可以将合作银行扩大至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3.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新型经营主体直接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要求,继续推进该项试点,努力探索高标准农田建、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用于试点的资金比例,由各省自行确定。
2.扶持对象。申报项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经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登记;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单个项目治理面积。适当降低试点项目的治理面积要求。由各省结合区域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个试点项目的连片治理面积申报下限。在同等条件下,对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应予优先扶持。
4.自筹资金。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涉农企业申报承建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总额。
5.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现代农业园区项目。
积极总结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试点成效和经验,以园区为平台,推动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有机结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今后,是否继续立项实施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由各省自定。
四、有关标准和费用
(一)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分措施投入比例。
在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实行水利、农业、林业等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的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田间道路(机耕路)建设的投入比例不得超过4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用于农机具、良种购置等生产性资料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中用于上述建设内容的支出,以自筹资金为主,确需财政补助的,应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自筹资金标准。
对治理面积大、受益农民多的土地治理项目,在不突破一事一议限定额度标准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投劳进行投入。各省要把自筹资金(包括农民筹资、投劳投物折资,以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筹集情况作为竞争立项的重要条件,并纳入项目计划进行管理。
(四)计提费用。
科技推广费、工程管护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农发办相关政策规定。
五、计划管理及备案
(一)加强项目储备。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超前谋划和储备项目,扎实深入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加快项目计划编制。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职责权限,加快项目评审。对可行的拟扶持项目,按程序及时予以立项。省级农发机构应根据全省项目立项及其初步设计审定(备案)情况,及时组织编制、汇总形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三)严格项目计划备案制度。
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财政部门下达拨付资金后,由省级农发机构尽快批复完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报备材料的格式提纲见附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立项一个,由省级农发机构单独批复项目计划,并及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推动项目“上图入库”。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统一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上图入库”工作。从2017年前起,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注意测绘、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地块的位置、拐点坐标、面积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座落位置等基本信息,为“上图入库”奠定基础。有条件的省,可以加强与国土等部门合作,利用其信息系统先行开展项目“上图入库”。
(五)支持配合涉农资金整合。
要树立大局意识,凡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省,应在项目计划备案时,对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单作说明:一是农业综合开发统筹整合其他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需说明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数额、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等情况(包括其中由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面积);二是被统筹整合用于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需说明被统筹整合资金的数额,不用说明资金整合用途。
(六)依法行政、秉公用权。
各级农发机构要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依法依规行使项目审批权,把好立项关。对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违反、谁担责”原则,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备案材料(格式提纲)
一、开发县范围、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
二、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
三、开发任务及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总体安排情况;
五、预期效益;
六、需单独说明内容,包括:
(一)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
(二)开展创新试点的情况;
(三)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情况。
附件:1.省级对设区市或县级的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2.全省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汇总表(格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