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23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财法函〔2015〕10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部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检查对象为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财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可以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
第六条 检查实施前,财政部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全程记录。
第七条 代理机构抽取比例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代理机构数量的10%-30%,具体比例根据年度检查工作安排确定。近三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在抽取时可以排除。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0月10日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部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检查对象为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财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可以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
第六条 检查实施前,财政部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全程记录。
第七条 代理机构抽取比例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代理机构数量的10%-30%,具体比例根据年度检查工作安排确定。近三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在抽取时可以排除。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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