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14日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开展财政检查时应严格遵照执行抽查细则的有关要求。各地财政厅(局)可参照执行。
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财政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条法司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司、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司局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参与财政部统一组织的随机抽查工作以及自行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部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九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条法司汇总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条法司汇总报部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司、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和农发办。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部内各相关司局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部年度检查计划,征求部内有关司局和专员办意见后,报部党组审定实施。
第二十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司局后,报部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六条 部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部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司局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条法司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财政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条法司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司、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司局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参与财政部统一组织的随机抽查工作以及自行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部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九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条法司汇总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条法司汇总报部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司、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和农发办。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部内各相关司局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部年度检查计划,征求部内有关司局和专员办意见后,报部党组审定实施。
第二十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司局后,报部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六条 部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部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司局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条法司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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