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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01日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范本市免税跨境应税行为的税收管理,便于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政策执行中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便于大家进一步对《公告》的理解,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拟定的背景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适应全面推开营改增跨境应税行为免税范围扩大的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29号公告,明确了新纳入试点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应税行为享受跨境免税政策的具体内涵和执行口径,简化和规范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流程,加强了免税管理与零税率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衔接。
  为确保29号公告的贯彻落实,上海市税务局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在充分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和部分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对免税备案申请资料进行明确
  29号公告对纳税人申请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时提交的资料作出了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准备备案资料,通过对具体跨境应税行为可能涉及的合同、证明材料、有关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公告》针对不同应税行为应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合同和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按照“从简、从宽”原则进行了处理,《公告》中不再出现“其他有关资料”等类似表述,将有助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备案资料,提高办理效率。
  (二)对做好跨境免税后续管理提出要求
  纳税人申请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在事前备案环节体现了简化和便利,但由于跨境免税政策性强,企业经营模式复杂,免税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仍须同步加强。对此,为有效防范涉税风险,《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应留存备查的资料类型,并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内容、方法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三)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和开票申报作出规定
  《公告》要求纳税人财务核算时应单独核算免税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行次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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