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94号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03日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94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6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七期)和2016年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八期)。现将第七期和第八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七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8%,最大发行额200亿元;第八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17%,最大发行额20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6年8月10日至8月19日,2016年8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8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七期和第八期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和2021年8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2016年8月10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八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和北京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38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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