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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不公开信息将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03日
8月1日,民政部在官方网站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社会团体,将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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