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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畅享多部门联合激励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13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29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合作备忘录》是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基础上,针对守信主体推出的第一个多部门联合激励措施,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也是落实刚刚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首个重大举措,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推动作用。
《合作备忘录》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多个领域,显著提升了A级纳税信用的“含金量”和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按照《合作备忘录》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便利和优惠:
——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方面: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激励;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予以优先考虑;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适时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等。
——税收服务和管理方面: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有条件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服务措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等。
——进出口便利方面: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享受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对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优先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运输便利化方面: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优先核发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等。
——融资便利化方面: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证券、保险业监管方面: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文明城市评选等方面: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此外,还可享受财政性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申请增值电信业务便利和优惠;办理社保等业务时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政府招标供应土地优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优先;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给予优先处理,缩减办证时间;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享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绿色通道;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等等。
《合作备忘录》明确,每年4月,税务总局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联合激励部门推送上一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各部门按照《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在各自领域实施联合激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将对联合激励实施动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继续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出更多针对守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激励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