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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07日

财建[2016]32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近期,国务院领导对这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批示,要求必须用到政策既定的范围,完善机制设计,防止虚报冒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上述批示精神,现就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
  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范围外,如确有需要用于其他方面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规定。
  二、相应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细则
  各地区需严格按照国发﹝2016﹞6号文件、国发﹝2016﹞7号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资金管理细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全社会公开。
  三、严禁违规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四、公开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各地区应科学、合理分配专项奖补资金,并将分配结果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
  各地区和企业应及时收集整理中央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各地区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六、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省级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要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地方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堵塞漏洞,防止虚报冒领;特别是基层部门,可考虑成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审计、财政、监察、劳动人事等部门参与的审核小组,确保审核结果真实、有效。财政部将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虚报冒领等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回该地区的专项奖补资金。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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