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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27日

农办财〔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部署,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地方创新培育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思路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以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业从业者职业化为导向,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的事业,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力度,改善培育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提升培训质量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立足产业培育。立足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实际,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培育对象特点,分类分产业分层次开展培育,强化培育的针对性。
  突出培育重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对象,以粮食和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领域,以教育培训为重点环节,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
  二、明确目标任务
  以需求为导向,创新管理机制,强化精准培育。主要任务如下:
  (一)完善培育制度体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水平,通过规范管理引导农民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通过政策支持提高职业农民自我发展能力。
  (二)建立健全培育机制。探索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培训单位、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的准入标准,加快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参与、适度竞争的多元培育机制。
  (三)构建职业农民队伍。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以整省、整地市和示范县(含现代农业示范区)为重点区域,兼顾其他地区,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具体方案另发)为引领,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三、创新实施内容
  (一)锁定培育对象
  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培育对象,按照主导产业摸底调研,掌握培育对象的产业规模、从业年限、技能水平、培训需求、政策要求等信息,建立个人档案,纳入培育对象库。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明确培育主体
  培育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条件分区域、分产业、分类型对多方资源进行遴选,确定一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并向社会公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青年农场主的培养和示范性培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落实本县培育工作,按要求选送学员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进行培育,防止以分派培训任务的方式招标培训机构。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收市场主体充分参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培育效率。 
  (三)遴选优秀师资
  按照统一建设、分级使用的原则,建立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每县要根据需要遴选一批优秀师资纳入师资库,对入库师资要严格把关。各地要分级建立师资库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资源配置和考核管理机制,原则上选派入库师资开展教学培训工作,并对入库师资实行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及时清退不合格师资。鼓励优秀师资在全国范围内授课,发挥好入库师资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师资培训和培训规范以及教材建设,提高师资水平,推出一批精品课和精品教材。
  (四)创新培育方式
  实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培训,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两条主线,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按照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全程进行培育。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育工作,探索农民接受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在线管理考核等方式,提高培育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继续发挥中国现代农业校企联盟暨五大职教集团的作用,推进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相衔接,构建多层次培养职业农民立交桥,定向培养职业农民,探索职业农民学历提升教育。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新适合当地特点的培训方式。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机制创新、师资选派等工作,推动对职业农民队伍的规范管理和支持政策的落实。各省要抓紧制定省级实施方案,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各县要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细化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等,完善运行机制、保证落实任务。
  (二)规范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切块到省,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不同培育形式实行差别化补助,统筹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行连续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政府补贴、部门支持、机构让利、农民出资和先学后补”等补助模式。各省安排资金时要重点向示范县倾斜,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细化支出范围,严禁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分发给农民个人。各县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对于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考核管理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中央对省、省对县、县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分层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培育任务完成、学员满意度、学员库和师资库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绩效考评结果要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鼓励各地探索由第三方进行培育效果评价的模式。
  (四)注重总结宣传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各地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存在问题,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各地要加大对培育工作和典型学员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送培育工作简报、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在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chinesefarmer.cn)和微信公众号(zgxxzynm)进行推介,积极营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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