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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法规

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18日

会协[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要求,在总结第一轮系统风险导向执业质量检查经验的基础上,我会制定了《2016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简称《2016年检查方案》,附件1),现就2016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业质量检查分工
  继续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中注协负责实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并对各省级注协执业质量检查进行指导。各省级注协实施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二、2016年执业质量检查的基本原则
  2016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坚持“五个并重”原则,即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
  各级注协要认真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创新服务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完善行业监管机制,促进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在开展2016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时,各级注协要注意充分利用第一轮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的成果,结合事务所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2),有针对性地查找事务所存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促进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
  三、总体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证券所现场检查将于6月下旬至7月下旬进行;8月中旬至8月下旬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论证;12月下旬之前完成检查结果处理工作。
  各省级注协组织本地区事务所检查的工作要求如下:
  1.2016年7月31日前,根据《2016年检查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2016年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总所自查报告式样见附件3,分所自查报告式样见附件4),并报中注协备案。
  2.2016年12月15日前,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工作,并将本地区的2016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式样见附件5)报中注协。检查工作总结应对事务所自接受上一次检查后的整改或改进情况进行总结并单独列示。
  3.2017年1月31日前,将检查和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注协联系人:业务监管部 程宇冉;
  电话:(010)88250175;
  传真:(010)88250055;
  邮箱:chengyuran@cicpa.org.cn
  附件:
  1.2016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自查报告(模板)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查报告(模板)
  4.2016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式样)
  5.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式样)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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