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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3日

财建[201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
  作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资金对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增加从业者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相关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从2015年起,对农村客运(包括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实施,盘活存量、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平稳推进的原则,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资金为基数,通过盘活资金存量、转变支持方式、保障支持重点,实现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
  (二)分类确定财政支持方式。
  1.将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对补贴结构作优化。
  一是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费改税补助作为基数保留。2015-2019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可不作调整。
  二是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调整。2015-2019年,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由各省(区、市,以下统称省)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步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年以后另行确定,相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及油价挂钩。
  三是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继续拨付地方,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农村客运补助,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各省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将远洋渔业油价补贴并入现有中央财政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对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渔船更新改造等能力建设给予支持。
  3.将林业油价补贴并入现有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省长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各省要提高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实行油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省长负责制”,落实地方政府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稳定与健康持续发展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及行业发展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未按时完成退坡目标,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地区,将报请国务院进行通报,中央财政将根据考核结果扣减对该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省制定本地区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调整的总体考虑、退坡安排、实施计划以及财政资金使用重点和具体安排等,作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按本通知要求对相关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后,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7号)以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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