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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20日

财税[2016]42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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