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确定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06日
财库[2016]62号
天津市、河北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南京、成都、西安分行,石家庄、长春、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海口、兰州、西宁、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按照国务院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范围,促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研究,确定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15个省(区、市)为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现将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此次纳入试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二、各试点地区要严格规范操作流程,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及时上报月度操作计划和每次操作具体信息;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应及时公开。
三、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规定办理质押,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限制可跨地域质押,试点地区不得指定特定质押品种。
四、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主动控制融资成本,指导金融机构在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存款利率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投标利率水平,进一步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利率形成机制。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