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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勿忘扣缴个税

添加日期:2016年02月26日

  案情简介:近期,某税务分局在对某石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风险应对中,发现该公司2015年1月支付给个人的集资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约谈了解到,该公司2013年12月以企业名义向个人集资620万元,合同约定为年利率8%,每年1月份向职工支付上年度集资利息。该公司认为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高于银行利率,属于福利性质,无需申报纳税。
  税法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公司应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并在次月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提醒:近年来,不少企业为筹集经营资金,会向员工等个人集资借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这时取得利息的个人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支付利息的单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请扣缴单位及时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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