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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2月14日

财建[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鼓励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政策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从0.2元/立方米提高到0.3元/立方米。同时,根据产业发展、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变化等,财政部将适时调整补贴政策。
  二、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执行。
                                   财政部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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