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
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25日
税总办发〔2015〕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财办库〔2015〕3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3724。
附件: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