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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大修完成 地方发债开明渠堵暗渠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02日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修改内容主要有立法宗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券、人大审查监督以及问责等方面。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年磨一剑。早在2004年《预算法》的修订工作启动,历经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三审”稿对《预算法》立法宗旨、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做实人大预算监督、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等方面做了大幅修改。在此基础上,“四审”稿对地方政府发债、专项转移支付、超收和短收、国库管理等方面又做了修改。
  规范地方债务
  在修订过程中,一些备受争议的焦点话题,随着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而最终敲定。
  譬如,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解决了债务“怎么借”、“怎么管”及“怎么还”三个问题。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并规定,资金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如何防控地方债务风险,也成为《预算法》修改过程中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在2012年6月份的二审稿中,明确指出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就是说,是否允许地方在预算执行中增列赤字,一直是预算法修订中争议的话题。
  明确“央行经理国库”
  再如,《预算法》修正案最终恢复了现行法中“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
  此前,在二审稿中,删去了“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且改成了“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还添加了“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果这样修改,则是将“央行经理国库”改成了“央行代理国库”。但《预算法》最终修正案恢复了“央行经理国库”。整个修改过程背后是艰难的斟酌。
  强化公众对预算的监督
  此外,《预算法》修订后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分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中央和地方共同安排支出,完全属于地方职责的那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取消掉,变成一般转移支付。委托地方的事项尽量减少。楼继伟表示,下一步的方向,就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规范整合,“总的来说,目标明确,手段明确,不要切得太细。”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专项转移支付将会减少,一般转移支付会增多。”楼继伟说。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预算法》的功能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强化公众对预算的监督。预算既是政府管理的手段,更是人大、社会控制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从理念上实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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