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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会议表态:防控金融风险监管升级 加强监管协调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26日
去杠杆一轮加速过后,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风暴将再升级。
中共中央政治局25日召开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协调,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大惩处违规违法行为工作力度。
从要求“抑制资产泡沫”到提出“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注重抑制资产泡沫和防范经济金融风险”,再到强调“加强监管协调”,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去年7月以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已4次表态。与此同时,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今年2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则强调,防控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监管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将工作重点从发展转向监管。”申万宏源(5.950, 0.04, 0.68%)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25日在研报中表示,2016年以来,一行三会频繁发文,对票据、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和银行理财等机构出台多项监管政策。
新华社日前发表文章称,一系列政策指向非常鲜明:严防加杠杆炒作和交叉性风险,减少资金在金融领域空转套利,引导其进入实体经济。这有利于中国经济金融长期健康发展。同时相关调整也会伴随着压力和阵痛。操作过程中把握好节奏、拿捏好“度”、引导好预期也很重要。
银监会不到一月连发六文
近期一系列微观风险的暴露引发了监管机构的关注。比如2016年12月,国海证券的“萝卜章”事件;2017年4月,民生银行的“虚假理财事件”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部门监管的强度进一步加大。”李慧勇表示,近期银监会出台了多份银行业监管文件,重点对同业和委外进行检查,这些规定的落实直接限制了银行和金融机构加杠杆的空间,也将改变过去金融机构无序扩张和无序加杠杆的情况。
事实上,3月底以来,银监会的监管速度、密度、力度空前。一月内连续发文警示风险、强化监管的政策还被业内编成了“银行间专用划拳令”:“两加强啊,三套利啊,三违反啊,四不当啊,七号文啊,十风险啊,双十禁啊,回头看啊,再回头啊。”
3月底同步下发的银监会办公厅45号文、46号文,以及4月6日下发的53号文,是对“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的专项治理。
市场人士指出,45号文针对的是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6号文是针对 “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53号文则是针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三大通知都要求: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4月7日、10日,银监会又分别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6号文”)与《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下称“7号文”)。
如果说45号、46号及53号文是对存量监管政策的盘点及严格执行,6号文与7号文则代表了银监会今后的监管重点和方向,更富趋势性和系统化。
上周末,“监管划拳令”再添一项。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排查企业互联互保贷款风险隐患的通知》,要求各银监局立即对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进行专项排查。
针对个别省份出现的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事件,要求各银监局立即对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进行专项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并由当地政府牵头,多方参与,对风险进行统筹分类处置。
强化监管的政策效应在金融业持续释放,部分商业银行开始调整资产负债和经营模式,收缩同业和通道业务。在金融强监管的风向下,银行委外情况正发生重要变化。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银监会近期还安排部分省份的银监局对部分城商行的委外情况进行摸底。
4月21日,“划拳令”再加码,银监会召开了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据与会人士透露,郭树清主旨演讲超过1个小时,五大国有银行及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均出席此次会议,另有多名股份行高层参会,银监会处级以上干部亦有参加。“不出成效,决不罢手。”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部署银监会重点工作时表示。
对于近期的监管风暴,招商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马鲲鹏表示,“影子银行”是杜冷丁,短期能镇痛但不能一直用,但凡(不良)不那么痛了,药就该停了,“今年严厉的金融监管实际隐含的是管理层对经济复苏和银行质量的信心。”
证监会新规加强杠杆约束
除了银行业,金融去杠杆正在各个金融领域全方位展开。在2015年股市危机之后,资本市场的去杠杆过程就已经在快速进行。截至目前,证监会已经陆续修订了证券、公募、私募、期货以及针对公司债业务的风控规定,在新规中加强杠杆约束,提高风控有效性。
4月1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提高了最低净资本标准,加强对结算风险的防范,同时调整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范围与计提标准,提升风险覆盖全面性。
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正是证监会“结合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历次行业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围绕基金投资运作与申赎管理,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偏股类和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潜在风险”总结形成的新规。
在监管层看来,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值得高度关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应对投资者赎回申请,这本质上是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问题。流动性风险管控,直接关系到公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7月底,79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的管理规模突破11万亿元,一些问题和风险也日益显现。
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曾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在对“八条底线”内容向业内征询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该文件正是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
2016年8月12日,证监会进一步完善规则,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私募风险管控。
保监协调配合
保监会和银监会虽然有很大差异,但在交叉金融产品层面都有一个共同点:都属于资金方。除了密集发文的银监会,保监会也打破沉寂,近期主要发布保监发34号文与保监发35号文。
4月20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针对保险业少数公司发展模式激进、治理结构不完善、偿付能力下降和盲目跨领域并购等“乱象”,保监会首次提出“严”字当头,更要求监管系统勇于担当、落地见效和强化问责。
3日后,保监会又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指出,总体而言,保监会的两个文件和银监发4号、5号、6号和7号文内容高度相似;主要提及要强化监管力度,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尤其在创新业务和交叉金融领域。交叉金融领域资金方需要负责风险管控,出问题相应的监管机构需要担负主要责任。
中共中央政治局25日召开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协调,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大惩处违规违法行为工作力度。
从要求“抑制资产泡沫”到提出“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注重抑制资产泡沫和防范经济金融风险”,再到强调“加强监管协调”,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去年7月以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已4次表态。与此同时,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今年2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则强调,防控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监管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将工作重点从发展转向监管。”申万宏源(5.950, 0.04, 0.68%)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25日在研报中表示,2016年以来,一行三会频繁发文,对票据、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和银行理财等机构出台多项监管政策。
新华社日前发表文章称,一系列政策指向非常鲜明:严防加杠杆炒作和交叉性风险,减少资金在金融领域空转套利,引导其进入实体经济。这有利于中国经济金融长期健康发展。同时相关调整也会伴随着压力和阵痛。操作过程中把握好节奏、拿捏好“度”、引导好预期也很重要。
银监会不到一月连发六文
近期一系列微观风险的暴露引发了监管机构的关注。比如2016年12月,国海证券的“萝卜章”事件;2017年4月,民生银行的“虚假理财事件”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部门监管的强度进一步加大。”李慧勇表示,近期银监会出台了多份银行业监管文件,重点对同业和委外进行检查,这些规定的落实直接限制了银行和金融机构加杠杆的空间,也将改变过去金融机构无序扩张和无序加杠杆的情况。
事实上,3月底以来,银监会的监管速度、密度、力度空前。一月内连续发文警示风险、强化监管的政策还被业内编成了“银行间专用划拳令”:“两加强啊,三套利啊,三违反啊,四不当啊,七号文啊,十风险啊,双十禁啊,回头看啊,再回头啊。”
3月底同步下发的银监会办公厅45号文、46号文,以及4月6日下发的53号文,是对“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的专项治理。
市场人士指出,45号文针对的是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6号文是针对 “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53号文则是针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三大通知都要求: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4月7日、10日,银监会又分别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6号文”)与《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下称“7号文”)。
如果说45号、46号及53号文是对存量监管政策的盘点及严格执行,6号文与7号文则代表了银监会今后的监管重点和方向,更富趋势性和系统化。
上周末,“监管划拳令”再添一项。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排查企业互联互保贷款风险隐患的通知》,要求各银监局立即对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进行专项排查。
针对个别省份出现的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事件,要求各银监局立即对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进行专项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并由当地政府牵头,多方参与,对风险进行统筹分类处置。
强化监管的政策效应在金融业持续释放,部分商业银行开始调整资产负债和经营模式,收缩同业和通道业务。在金融强监管的风向下,银行委外情况正发生重要变化。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银监会近期还安排部分省份的银监局对部分城商行的委外情况进行摸底。
4月21日,“划拳令”再加码,银监会召开了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据与会人士透露,郭树清主旨演讲超过1个小时,五大国有银行及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均出席此次会议,另有多名股份行高层参会,银监会处级以上干部亦有参加。“不出成效,决不罢手。”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部署银监会重点工作时表示。
对于近期的监管风暴,招商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马鲲鹏表示,“影子银行”是杜冷丁,短期能镇痛但不能一直用,但凡(不良)不那么痛了,药就该停了,“今年严厉的金融监管实际隐含的是管理层对经济复苏和银行质量的信心。”
证监会新规加强杠杆约束
除了银行业,金融去杠杆正在各个金融领域全方位展开。在2015年股市危机之后,资本市场的去杠杆过程就已经在快速进行。截至目前,证监会已经陆续修订了证券、公募、私募、期货以及针对公司债业务的风控规定,在新规中加强杠杆约束,提高风控有效性。
4月1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提高了最低净资本标准,加强对结算风险的防范,同时调整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范围与计提标准,提升风险覆盖全面性。
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正是证监会“结合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历次行业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围绕基金投资运作与申赎管理,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偏股类和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潜在风险”总结形成的新规。
在监管层看来,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值得高度关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应对投资者赎回申请,这本质上是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问题。流动性风险管控,直接关系到公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7月底,79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的管理规模突破11万亿元,一些问题和风险也日益显现。
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曾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在对“八条底线”内容向业内征询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该文件正是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
2016年8月12日,证监会进一步完善规则,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私募风险管控。
保监协调配合
保监会和银监会虽然有很大差异,但在交叉金融产品层面都有一个共同点:都属于资金方。除了密集发文的银监会,保监会也打破沉寂,近期主要发布保监发34号文与保监发35号文。
4月20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针对保险业少数公司发展模式激进、治理结构不完善、偿付能力下降和盲目跨领域并购等“乱象”,保监会首次提出“严”字当头,更要求监管系统勇于担当、落地见效和强化问责。
3日后,保监会又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指出,总体而言,保监会的两个文件和银监发4号、5号、6号和7号文内容高度相似;主要提及要强化监管力度,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尤其在创新业务和交叉金融领域。交叉金融领域资金方需要负责风险管控,出问题相应的监管机构需要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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