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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产业升级资金优先支持协同创新

添加日期:2013年12月17日

  今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央企转型升级项目,财政部将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升级资金),以资本投入方式予以支持,并优先支持中央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共同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
  财政部日前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产业升级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战略产品突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资金。产业升级资金建立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评价。
  产业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重点支持中央企业依托企业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关联产业相协调,开展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试验测试、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建设到新产品推广、应用及服务的全过程产业升级活动。
  《办法》规定,产业升级资金采取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产业升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亿元,对总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亿元。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财政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产业升级资金。当年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终了后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中央企业应及时缴回国库。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新增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财政部提出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延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财政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均为优秀和良好的中央企业,以后年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项目。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中央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中央企业,财政部将酌情收回未使用资金,以后年度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延续项目不予安排后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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