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转租房产收入 应按规定确认并纳税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17日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物业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但其实际经营中,该企业包租了几处楼盘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收取租户的租金含管理费等,该企业以将向租户收取的租金收入减除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了营业税,申报的营业税远小于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追补了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租赁合同印花税103万元,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共计80万元。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而在计税依据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转租房产无论转租多少环节,每一道环节都应按照租金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而非差额征收,不能扣除任何租赁成本。 吴巍
近期,栖霞地税局税务人员深入辖区内企业生产车间,了解产品生产过程,为企业提建议,帮助加强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