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企业将“午餐补贴”计入“误餐补助”逃税受惩处
添加日期:2015年09月18日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2013年1月至7月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向单位职工发放午餐补贴,共计16.5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还辩称,误餐补助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人员向企业宣传了税收政策,并依法补征了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5万元,并处以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的午餐补贴作为定期发放的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现在有些企业通过“误餐补助”的形式向职工发放补贴、节日福利费等行为,都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否则将受到税务处罚。